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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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一─0000000─二│││壹仟││││司之匯豐安富基金││││││├─┼───────────────┼──────────────┼────┼───┼────┼───┤│2│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一─0000000─九│││壹仟││││司之匯豐安富基金││││││├─┼───────────────┼──────────────┼────┼───┼────┼───┤│3│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一─0000000─三│││壹仟││││司之匯豐安富基金││││││├─┼───────────────┼──────────────┼────┼───┼────┼───┤│4│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一─0000000─0│││壹仟││││司之匯豐安富基金││││││├─┼───────────────┼──────────────┼────┼───┼────┼───┤│5│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0一─0000000─0│││肆佰叁拾││││司之匯豐安富基金││││貳點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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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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