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四一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汲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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