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等案件,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訊,復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拘提到案,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此業據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核閱屬實,被告深體家庭責任重大,固值嘉許,然其羈押之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本院諭命被告應予羈押之裁定,於茲仍屬合法且妥適,被告應續予羈押為當。聲請人即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