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華榮 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四十號請求變更辦理營利商號變更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非西洋冰城負責人,竟將西洋冰城盤讓予原告,是兩造契約自不成立,被告應返還盤讓西洋冰城之價金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予原告,被告則抗辯稱,原告不僅未依約給付盤讓上開西洋冰城之尾款六萬元,且拒不協同辦理西洋冰城商號變更事宜。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四十號請求變更辦理營利商號變更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