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徐月華 相對人 陳亭鴦 債務人 黃登賢 即 黃州松
陳宜安 即 陳文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此觀公司法第75條、第319條規定即明。查聲請人業於民國95年5月1日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民銀行)合併,而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依前開說明,應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農民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合先敘明。
二、次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黃登賢即黃州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與債務人陳宜安即陳文君對農民銀行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0年6月8日起至120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90年6月20日共同簽立借據,向農民銀行借款2,2
5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6月2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4年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179,7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3年10月16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其上登記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72-12│建│83.86│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屋│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範│││號│││││││││單│││出│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圍│├──┼─┼──────┼────┼────┼─┼─┼─┼─┼─┼─┼──┼─┼─┼─┼─┤│001│14│臺南市玉井區│臺南市玉│3層樓房│38│51│51│15│15│平│RC造│22│6.│平│全│││8│噍吧東路209│井區中正│RC造│.7│.4│.4│.4│7.│方││.1│85│方│││││號│段372-12││9│1│1│4│05│公││6││公││││││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