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5號受罰人 吳俊秀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 吳梭秀 係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6日就任為大容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大容建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及呈報狀等在卷可稽(註: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82號),乃其遲至102年3月28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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