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宏章 即信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