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債權人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練福星 債務人 羅必達 債務人 盧穩任 債務人 林清進 債務人 尤炯仁 債務人 李東樵 債務人 林存城 債務人 郭炳宏 債務人 陳錦燦 債務人 曾瑞宏 債務人 黃秀文 債務人 楊捷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