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原告A2被告 蔡郁青
陳韋妙 謝瑜羚 施律妏 兼上一人法 施中 行定代理人鍾容被告 吳聲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侵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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