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聲請人 許凱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再抗字第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