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1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饒榮淵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8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參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號裁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竊盜案件之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有再審聲請狀,本院自無從審酌,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