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佳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佳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佳蓉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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