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玉龍 選任辯護人 蔡宥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玉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玉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102年4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