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6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2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志勇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上午11時15分許,施用嗎啡類藥物,致急性心肺衰竭而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及個人註記欄註記被告上開死亡日期及死亡結果)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