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旻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旻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賴旻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均係於本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954號判決確定(民國106年1月9日)前所犯;而本件受刑人賴旻寬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1823號案號受理,並於106年11月14日判決,於106年12月
4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其任附表:受刑人賴旻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9日│105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75號│毒偵字第211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簡字│106年度基簡字│││││第1954號│第18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8日│106年11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簡字│106年度基簡字│││││第1954號│第1823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9日│106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25號│執字第3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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