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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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福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福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10月確定(應係「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之誤載),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39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0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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