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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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3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里鎮○○○街○○號,此業據
原告自陳,復經本院向戶役政單位查詢,被告之戶籍亦設於
南投縣○里鎮○○街○○○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
稽。是依上開管轄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借款,尚有本金新臺
幣(下同)25萬8495元及利息,尚未清償,而依被告與訴外
人萬泰商業銀行間所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約定,
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嗣伊自訴外人受讓上開
債權,爰主張應由本院管轄。然按,債權之讓與(民法第29
7條參照)僅為狹義債之關係主體之變更,非契約承擔可比
。受讓人(於本件則為原告)僅取得讓與人(於本件則為訴
外人)對於債務人(於本件則為被告)之債權而已,契約當
事人仍未變更。是原告難以被告與訴外人所訂之上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為據,而為兩造間存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
以本件原告上開有關由本院為管轄法院之主張,自無足採,
併予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