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長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
生,距強制退休之60歲,顯逾10年,按之前揭法條規定,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應以10年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元(計算式:23,000元/月薪x12月x10
年=2,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參佰貳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