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桃秩字第24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5月20日桃警分行秩字第09710027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之內附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7年5月20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
市○○路○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將己有屬於煙毒或麻醉
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搓揉後,再以口
鼻吸食強力膠,嗣為警臨檢查獲,當場扣得內附強力膠之塑
膠袋1只,始知上情。
二、上揭非行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坦
白承認,有各該筆錄在卷足憑,核與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中路派出所案情摘要表載述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內附強
力膠塑膠袋、搜索扣押筆錄及其照片等件可參,足徵被移送
人上開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非行事實相符,堪信實在。本件
被移送人所犯非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迷幻物品一般係指吸食或施打後,造成人體生理及心理上
之變化,尤以心理上之變化,將使個人知覺經驗改變,與現
實脫節,喪失真實感,進而經驗精神與軀體分離之幻境感覺
而言。查強力膠於吸食後經由血液進入人體中樞神經系統,
將造成暫時興奮作用;吸食者非但因而產生幻覺及欣快感,
嚴重時甚且會有神智錯亂及運動失調情形,進而出現中樞神
經抑制症狀,自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指之煙毒
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是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
物品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前受刑事追訴處罰,並有多次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紀錄,此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個別歷史查詢作業結果即明,堪認其素行不佳。
參之被移送人甫於97年3月26日即因吸食強力膠而為警移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處,卻未能記取教訓,再次犯下本案,
且其正值壯年,本應亟思努力奮鬥,詎竟耽溺於迷幻物品之
吸食,非但殘害自己身體,更危害社會秩序之安寧,以及被
移送人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犯後尚知悔改並坦承所犯非
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為惕勵。末查,
扣案內附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其自陳
在卷,因此乃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入之,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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