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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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