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
㈠犯罪事實更正為:「乙○○因細故與甲○○發生糾紛,竟基
於意圖散布於眾之毀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及其桃園縣楊梅鎮伯公岡229之21號住所內,以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網際網路上之「無名小站」網站,進入甲○○在該站以「eyes5220」帳號所開設之部落格後,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留言版內,佯裝不同人所留言,張貼如附表所示眨抑他人人格之文字於主題及留言內容而散布之,足以損害甲○○之名譽。嗣經甲○○上網發現而報警查獲。」。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
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基於單一之毀謗及公然侮辱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密接之時、地,以所示之文字毀謗、辱罵告訴人甲○○,係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因細故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張貼數量、內容、無前科之素行,及告訴人未到庭調解、經本院電詢無調解意願而未能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至被告一再具狀請求本院行訊問程序,並否認犯罪,然其於
警詢、偵訊均坦承全部犯行,且上開網頁列印資料所示之IP位置(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461號卷第7頁至第13頁),經查詢其來源,其結果分別為被告之工作地點及住處(見同上偵查卷第19頁至第20頁),足見上該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其陳報狀另又敘明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及本件犯罪動機,並希求本院安排調解,然告訴人未到庭調解、經本院電詢無調解意願,本案犯罪動機及和解情形,均與本件犯罪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加以訊問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7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表┌──┬───────────┬─────┬─────────────┬─────────┐│編號│時間│留言人│留言內容│上網地點│├──┼───────────┼─────┼─────────────┼─────────┤│一│98年9月25日12時36分許│灰雄│他只會帶動不實謊言讓人信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於他事情發生還在遊戲造謠那│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男生慘狀沒看眼裡…(略)│練中心│├──┼───────────┼─────┼─────────────┼─────────┤│二│98年9月25日13時18分許│心│無神無懼的人性根源,功利小│同上│││││人不顧他人,不計後果,或即││││││不擇手段的心態,「君子」與││││││「小人」之別,在於是否願意││││││自省真小人,給社會帶來了無││││││窮災難和遺害就是說她…(略││││││)││├──┼───────────┼─────┼─────────────┼─────────┤│三│98年9月25日13時26分02│煙槍│(主題為濺人)遊戲都能這樣│同上│││秒││玩小姐我給你現金比較快妓女││││││還有感情人家為你死你性在樂││││││禍││├──┼───────────┼─────┼─────────────┼─────────┤│四│98年9月25日13時26分06│同上│同上│同上│││秒││││├──┼───────────┼─────┼─────────────┼─────────┤│五│98年9月25日16時58分許│豬狗不如│幹~爛人…(略)爛人賤人│同上│├──┼───────────┼─────┼─────────────┼─────────┤│六│98年9月26日18時許│不詳│賤賤賤人(以此文字重複16次│楊梅住處│││││)││├──┼───────────┼─────┼─────────────┼─────────┤│七│98年9月26日22時42分許│ 小新 │(主題為破麻)破麻公共汽車│同上│││││人人可用││├──┼───────────┼─────┼─────────────┼─────────┤│八│98年9月26日23時34分許│歆│聽說該女再亞藝出租影帶店工│同上│││││作友人要投訴他們公司舉發他││││││惡狀網路真是無遠佛界警惕自││││││己別像他工作不保還受人指指││││││點點││├──┼───────────┼─────┼─────────────┼─────────┤│九│98年9月27日12時17分許│baker0715│(主題為爛人一個)論壇點錯│同上│││││連結點爛人無名不想看││├──┼───────────┼─────┼─────────────┼─────────┤│十│98年9月27日12時52分許│aiwy711022│(主題為丟臉)沒品不要臉│同上│├──┼───────────┼─────┼─────────────┼─────────┤│十一│98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sami0430│原來是雞老子有錢不玩真感情│同上│││││找我即時通敲我你這卡小行情││││││3000到處可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