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04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艾爾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瑞蓮
被   告  賴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系爭租賃物是否已取回?如已取回,何時取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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