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應補充「不
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證據(二)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份」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建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5年8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6月、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於
106年12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迭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追訴處罰,猶不知警惕,
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
顯然自制力薄弱;惟念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
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
量其施用次數、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第454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惠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947號
被告陳建平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平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5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合併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徒刑執行
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5月15日為警採尿前96
小時內某時許,在其友人停放於新竹縣竹北市某處之車內,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5月15日中午12
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建平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107年5月31日報告編
號UU/2018/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採尿室毒品人口
到場採尿名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在卷可參,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檢察官黃依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邱寶範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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