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4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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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96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漢誠 (原名 張漢誠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
4546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