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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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相 對 人  葉展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
權法院亦有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住所地
在嘉義縣○○鄉○○村0鄰○○○00號附1,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另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鎮○○路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
第21條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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