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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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宏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宏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毛重零點
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應刪除「及
『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第13行應補充「經『其同意於
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應補充「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巡佐 李政澍 出具之偵查報
告、竹北分局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現場及扣案照片11幀」外,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詹宏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2年8月間,因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等案
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4月、4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
5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於10
4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4年
9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上開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施以觀察、勒戒,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
及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惟念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
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復審
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
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施用次數、坦承犯
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銷燬之諭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
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巧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惠慈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372號
被告詹宏偉男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宏偉前因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
後,於民國104年7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4年9月30
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復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9月29日執行完畢釋
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
第580號為不起訴處分。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5月12日凌晨3時許,在新
竹縣○○鄉○○村○○○0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
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107年5月14日晚間10
時45分許,為警在新竹縣○○鄉○○街○○號前查獲,並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公克),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宏偉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詮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
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
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湖107029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等案
件,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檢察官許大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蘇政軒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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