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雍泰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被告黃郁翔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186、17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雍泰、黃郁翔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雍泰、黃郁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又於104年1月9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陳雍泰、黃郁翔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其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3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業於104年
2月17日辯論終結,相關共犯及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進行交互詰問完畢,是被告陳雍泰、黃郁翔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已不復存在,本院並於104年2月17日當庭解除被告陳雍泰、黃郁翔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俊誠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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