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二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且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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