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九六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九十年十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