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辦謢人張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二○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號),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罪嫌重大,且持有偽造之身分證及他人船員證,有逃亡之虞,又所犯該條例四條第一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茲本院審酌被告原羈押之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劉建利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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