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婚字第八五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本院公設辯護人丙○○於聲請人甲○○對相對人乙○○提起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婚字第八五四號離婚事件訴訟中,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對相對人乙○○提起離婚之訴,然因相對人早於八十六年五月間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訴訟能力顯有欠缺,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自不宜在兩造間本件離婚訴訟中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維雙方利益,爰依法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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