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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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
林見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劉嘉堯 律師 何志揚 律師右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證人 林久焱 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全卷可稽,依法自應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