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302號聲請人 梁言修 代理人 李諭奇 律師相對人 梁晏松
梁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 梁宴松 、梁文彬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家非調字第899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臺北市社會局遊民收容中心在所證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專用委任狀影本各1件為證,經本院調取其所提本案卷證,已查閱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尚非可遽認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鄭崇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