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佳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調偵字第8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化妝品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佳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期滿。扣案仿冒「IOPE」商標之化妝品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佳燕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調偵字第8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8年6月25日期滿且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化妝品1件(106年度白保字第3619號),為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之物品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蝦皮拍賣網站列印畫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書、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1月4日函文、玉山銀行二重分行106年
1月24日玉山二重字第1060124001號函文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該化妝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