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漢霖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漢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漢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107年5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於106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⑴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4月21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審易字第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⑴、⑵所示二罪並經本院以10
6年度聲字第1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7年5月15日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2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受刑人於106年11月2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41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54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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