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龍畇慈
相 對 人 宏門鋼鋁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政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係在桃園縣桃
園市○○○街○○號1樓,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則係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9樓,有經濟部商業司
業登記資料查詢及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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