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即原告 藍晶玉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羅煌城 上訴人即被告冠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 何懷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9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