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九四一號
繼承人 陳彩雲
吳德鴻 吳德聲 吳英美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廿七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市○區○○路一段卅九巷三弄九號九樓之十一)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