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就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如後附新舊條文比照表所示之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因修正捐助章程,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修訂章程會議記錄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修訂前暨修訂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及修訂前後對照表各一份,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產業發展基金會原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及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經該法人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