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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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98號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
訴訟代理人 羅一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琴 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提起確認債權存在等之訴,主張訴外人上
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於
44,520元之範圍存在,並應由原告代位受領該金錢債權,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