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8號上訴人 莊壹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良德宏欣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5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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