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9號原告 陳怡蕾 兼訴訟代理人 汪曦恩 被告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關於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損害賠償部分之裁判費2萬305元(下稱裁定一),並於10
4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關於訴請被告以下跪方式公開道歉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下稱裁定二)。原告於104年11月3日、104年12月15日分別對裁定一、二提起抗告,對裁定二之抗告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3月14日以105年度抗字第443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對裁定一抗告之部分經本院於105年8月2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052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等情,有上開各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提起抗告部分既均經駁回確定,自仍應依上開裁定一、二繳納裁判費,惟其等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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