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到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法官何秀燕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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