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謝謀蒼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 鄭木榮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柒萬貳仟肆佰肆拾│AKB0七四二六│3414││││行││伍元│四四│3│├─┼─────────┼─────────┼───────────┼────────┼────────┼──┤│2│鄭木榮│台灣土地銀行花蓮分│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陸萬 捌仟叁佰玖拾│AKB0七四二六│3414││││行││壹元│四二│3│├─┼─────────┼─────────┼───────────┼────────┼────────┼──┤│3│ 謝敏傑 │花蓮市第二信用合作│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陸萬陸仟叁佰元│0三三三七四│2311││││社儲蓄部││││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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