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麗玉~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香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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