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劉柏駿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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