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因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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