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棋(原名 林志鴻 )
林侯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