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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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盧清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