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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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盧清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000元,應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 士簡 字第 1291 號裁定(107.11.13)[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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