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憲弘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